(2008)雁民初字第4505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良涛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涛,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505号原告朱良涛,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许建云,陕西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技术开发科技路**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层。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豫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号老三界世纪星大厦**层。法定代表人任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凤,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湘义,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朱良涛诉被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张 昭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马恩洲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鸿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