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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雁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冯碧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王晓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嵇文兵,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路安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未处理好夫妻关系,性格差异太大,导致夫妻矛盾恶化。2007年2月被告开始离家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空调、冰箱、电视及5000元人民币)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与原告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在八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后由于长期未能生育小孩,双方情绪有所苦恼,才为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也无实质性矛盾。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某年某月某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八年的婚姻生活,婚后感情尚好,虽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某年某月某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由于双方婚后一直没有小孩而产生了一些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被告应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关心体贴原告,双方互相交流,增进沟通,共同维系美好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