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与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机械有限公司,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8号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瓜××镇永福村。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介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银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