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徐良杰与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良杰,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胡全喜
案由
专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良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天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兴斌。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全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明。上诉人徐良杰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三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良杰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良杰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良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上诉人徐良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