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庆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庆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667号原告:绍兴县庆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53907-9)。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路南村。法定代表人:孔庆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光明,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82707)。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弥陀。法定代表人:陈惠芳,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庆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庆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1,0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合计2,0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