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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柘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柘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住柘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6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6月13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6月14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郑明凡,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起诉(2008)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马献科审判员 : 白 霞审判员 :贺德威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