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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哈布旦与郑康元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法执字第20-1号原告哈布旦与被告郑康元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3月15日作出(2001)阿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布旦授权委托人阿利汉于200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郑康元偿付了l000元,剩余1200元,因被执行人服刑并无偿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1年11月28日作出(2001)阿法民执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08年12月16日权利人以被执行人郑康元现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放弃享有权利,撤销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1)阿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