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阿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哈布旦与郑康元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法执字第20-1号原告哈布旦与被告郑康元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3月15日作出(2001)阿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布旦授权委托人阿利汉于200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郑康元偿付了l000元,剩余1200元,因被执行人服刑并无偿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1年11月28日作出(2001)阿法民执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08年12月16日权利人以被执行人郑康元现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放弃享有权利,撤销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1)阿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