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秀洲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甫金与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朗德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甫金,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朗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秀洲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吴甫金(系嘉兴市经开中港钢管钢模租赁站业主),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中西路澄溪大厦402室。被告: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镇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诸阿四,董事长。被告:浙江朗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亚太)工业区北环三路延伸段与诚信路交叉口厂房。法定代表人:余建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甫金诉被告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朗德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甫金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甫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吴甫金负担。审判员  张卫荣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