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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告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杭州明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钟懿侵犯经营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明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钟懿

案由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告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明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满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杭州明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钟懿侵犯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杭州明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明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