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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徐良杰与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胡全喜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良杰,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胡全喜

案由

专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89号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徐良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天天。被上诉人(本诉被告)永康市波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兴斌。被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胡全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明。上诉人徐良杰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三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良杰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良杰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良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理费28300元,减半收取14150元,由上诉人徐良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