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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童怀恩与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怀恩;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童怀恩,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邮政信息技术局。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法定代表人石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亚林,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奎,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div>法定代表人行永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童怀恩与被告陕西省邮政信息技术局、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怀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雷 霆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