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81号原告浙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工段。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丁××、景××。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副本之前,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浙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