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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81号原告浙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工段。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丁××、景××。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副本之前,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浙江××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