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谢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维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