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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易强、冯小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强,冯小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64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强。因本案于200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冯小红。因本案于200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强、冯小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被告人易强、冯小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8日,被告人易强和被告人冯小红经事先联系,由被告人易强携带49.41克毒品至本市西湖区莫干山路香园饭店,在该饭店7楼电梯口将该毒品以人民币29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冯小红。被告人冯小红拿到冰毒后让被告人易强在电梯口等候,自己将该毒品拿至711房间,并以3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某(化名)和蒋贤(化名),从中赚取差价。后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毒品被扣押。经鉴定,该毒品净重49.4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易强、冯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证人张某、蒋贤的证言以及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强、冯小红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小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 洁人民陪审员  张汶北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