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刘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刘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被执行人刘杠,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刘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2月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03274.82元、利息16408.46元及诉讼费,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师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