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响民一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桂英与周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响民一初字第1654号原告杨桂英,居民。居民省6被告周义兵,成年,居民。原告杨桂英诉被告周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席陈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桂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义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桂英诉称:被告周义兵分别于1996年9月10日、11月2日、12月3日三次共借到我人民币5万元,1996年12月3日,被告收回三张欠条,重新出具一张数额为5万元的借条给我。2000年5月17日,被告向我承诺每年归还5000元,却至今分文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被告周义兵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3日,被告周义兵向原告杨桂英出具内容为:“欠到杨桂英手现金伍万元”的欠条。2000年5月17日,被告在该欠条背面注明“预计每年偿还伍仟元”。后被告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承诺2000年后逐年偿还5000元,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义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桂英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义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席陈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