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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商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全胜与陈胜民、范云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胜,陈胜民,范云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安商初字第2235号原告:陈全胜,被告:陈胜民,被告:范云菲,原告陈全胜诉被告陈胜民、范云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星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全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胜民、范云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胜民于2008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偿还。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举证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陈胜民向其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原告另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二被告系2005年4月登记结婚的夫妻。二被告未提供证据。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于2005年4月登记结婚。被告陈胜民于2008年5月26日具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现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胜民应及时归还所借款项。原告提供的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属不定期借款。对不定期借款,原告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胜民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依法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范云菲依法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胜民偿还原告陈全胜借款1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范云菲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二被告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缴,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