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谷平平与黄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平平,黄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658号原告:谷平平。被告:黄荣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平平诉被告黄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申请缓交诉讼费期间过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再次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