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温鹿民初字第4180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温鹿民初字第4180号原告:温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路××山谷商住楼××室。法定代表人:朱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我院受理的另一案件(即王成建、林虚怀等业主诉温州市东方大厦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至今尚在上诉阶段,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法应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冯 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佳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