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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二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赵永灿与徐金伟、许文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永灿,徐金伟,许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二再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永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金伟。原审被告:许文华。再审申请人赵永灿与再审被申请人徐金伟、原审被告许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诸民二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永灿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绍中民申字第4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赵永灿、再审被申请人徐金伟、原审被告许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二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黎帆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