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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传宝诉郑恩光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宝,郑恩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赵传宝。被告郑恩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宝诉被告郑恩光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传宝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传宝申请撤诉,符合法津规定,本院依法子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