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传宝诉郑恩光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宝,郑恩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赵传宝。被告郑恩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宝诉被告郑恩光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传宝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传宝申请撤诉,符合法津规定,本院依法子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