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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湖民三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瑞安市立嘉针织有限公司与安吉得来意窗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立嘉针织有限公司,安吉得来意窗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湖民三初字第48号原告:瑞安市立嘉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成光。委托代理人:邵晓敏。委托代理人:郑挺荣。被告:安吉得来意窗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粘维哲。原告瑞安市立嘉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安吉得来意窗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窦修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玲玲、姜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市宝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晓敏、郑挺荣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吉得来意窗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至2008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梯带拉绳,并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至2008年7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1289.73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暂无款支付为由拖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01289.73元,被告偿还原告损失(自2008年7月22日至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对帐单2份、增值税发票18份,证明截止2008年6月,被告欠原告货款787806.60元,今年7月份,原告又向被告供货计价13483.13元,二份对帐单载明合计欠款801289.73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申请被告职员李灿红到庭作证,证明被告欠原告801289.73元货款的事实。对于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证人李灿红在庭审中陈述,其自2004年至2008年7月底期间在被告处工作(其中2006年7、8月份离开过二个月),系被告的采购部主管,原、被告之间长期以来有业务往来,原告提交的二份对帐单,其中“核对正确李灿红”字样是李灿红本人所签,但2008年6月份的对帐单中表格下面的“我司截止08年6月30日未付款为693550.853元,……08年5月应付款50664.22元未开票,08年6月应付款43591.54元未开票,共计未付款787806.60元叶朝霞7月10日粘毓倩7月16日”这些字,其签字时还没有,之后由被告的公司主管粘毓倩和主办会计叶朝霞签字的。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对于原告所举的证据,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对帐单、增值税发票等书证及李灿红的证人证言,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01289.73元的事实,本院均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长期以来,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梯带、拉绳等产品,并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双方对帐,截止2008年7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1289.73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货物买卖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双方已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01289.73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进行过对帐,但对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08年7月22日已向被告主张过货款,故相关货款的利息损失应从原告对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算,即2008年7月22日至9月21日期间的赔偿利息损失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吉得来意窗饰有限公司向原告瑞安市立嘉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1289.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安吉得来意窗饰有限公司向原告瑞安市立嘉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自2008年9月22日至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瑞安市立嘉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3元,由被告安吉得来意窗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813元,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审判长  窦修旺审判员  何玲玲审判员  姜 铮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