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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蔡定银诉被告陕西大明宫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定银,陕西大明宫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103号 原告蔡定银,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颜云平,男。 被告陕西大明宫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建材市场东区防水街西排13-1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定银诉被告陕西大明宫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7日以原告主体有误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定银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定银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30元(原告已预交830元),由原告承担415元,其余41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允之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