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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3858号

裁判日期: 2008-12-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与干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干惠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858号原告: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慈溪市三北大街847号。负责人:景平飞,总经理。被告:干惠芬,女,成年,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干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慈溪市美景物业管理中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