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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并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08-12-17

公开日期: 2019-01-03

案件名称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方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太原市方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并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五街**方正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棋,男,北京多维阳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委托人代理人张津玮,男,北京多维阳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被告太原市方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坞城路东街**。法定代表人胡志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方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太原市方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889元。审 判 长 范红琴代理审判员 张江冰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培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