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8-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92号原告:张建国,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青春路***号。委托代理人:王何方,温岭市泽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善法,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原告张建国与被告吴善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国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何方、被告吴善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国起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铝线。2008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24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偿还了3万元。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货款人民币94700元。被告吴善法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自己没有收回外债,无力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947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张建国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及时偿付所欠货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善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张建国人民币9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被告吴善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 颖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妍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