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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二初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08-12-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若峰与王光吉、孙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若峰,王光吉,孙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二初字第3593号原告:高若峰,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王光吉,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孙永华,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若峰与被告王光吉、孙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若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被告孙永华自愿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柏森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琪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