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二初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08-12-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若峰与王光吉、孙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若峰,王光吉,孙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二初字第3593号原告:高若峰,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王光吉,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孙永华,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若峰与被告王光吉、孙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若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被告孙永华自愿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许柏森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琪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