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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08-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朱峘与杭州久耀广告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698号原告:朱峘。委托代理人:朱峻。被告:杭州久耀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仁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峘诉被告杭州久耀广告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朱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峘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峘负担。审判员  萧京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