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袁志仁与郑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仁,郑钦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41号原告:袁志仁。被告:郑钦洪。���告袁志仁诉被告郑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放根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原告袁志仁、被告郑钦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11月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2008年6月,被告愿意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9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辩称:欠原告9000元是事实,但其中7000元是借款本金,2000元是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欠条一份(原件),证明被告欠原告9000元的事实。证明单一份(原件),证实袁金灿与袁志仁系同一个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郑钦洪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应予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案件事实:被告于2007年11月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2008年6月,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9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理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外,虽然本案欠条上的欠款金额为9000元,但庭审查明本案的实际借款为7000元,其中2000元为双方约定的利息。由于对利息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2000元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钦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志仁借款本金7000元,支付利息2000元,合计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钦洪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在上诉期满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放根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