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08-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裕顺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银月绣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裕顺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杭州银月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526号原告:绍兴县裕顺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彩琴。委托代理人:张银华。被告:杭州银月绣品有限公司。前镇四翔村。法定代表人:方春华。委托代理人:徐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裕顺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银月绣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中,原告绍兴县裕顺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银月绣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裕顺针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银月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0元,合计8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