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向从军、王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从军,王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61号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栋3单元9楼901室。法定代表人郭应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敬忠,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春,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从军。被告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从军、王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萍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