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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向从军、王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从军,王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61号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栋3单元9楼901室。法定代表人郭应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敬忠,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春,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从军。被告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从军、王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成都港美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萍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