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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8-12-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闯与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照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闯,曾照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开宇,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飞,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延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闯。委托代理人管麒麟,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曾照江。上诉人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974-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也即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曾照江的住所地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金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