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东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08-12-15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XX公司与王XX、袁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公司,王XX,袁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东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XX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中山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550098-8。法定代表人徐荣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昌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林,该公司职员。被告王XX,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被告袁XX,男,1957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袁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XX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XX公司承担565元,退回原告XX公司565元。审 判 长  熊 娟审 判 员  罗颖芳人民陪审员  胡慧卿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