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莲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8-12-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杰诉被告薛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杰,薛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李文杰,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月芹,女,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薛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杰诉被告薛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杰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杰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