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8-12-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杰诉被告薛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杰,薛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李文杰,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月芹,女,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薛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杰诉被告薛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杰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杰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