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08-12-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与象山县金雨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象山县金雨针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360号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其。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象山县金雨针织厂。诉讼代表人:郑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县金雨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黄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