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岐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08-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某某村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536号本院2008年11月20日对朱某某诉某某村一组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岐民一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第3页“审判员张红波”应更正为“审判长张红波、审判员范明生、人民陪审员白根儿”。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范明生人民陪审员 白根儿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