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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岐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08-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某某村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536号本院2008年11月20日对朱某某诉某某村一组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岐民一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第3页“审判员张红波”应更正为“审判长张红波、审判员范明生、人民陪审员白根儿”。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范明生人民陪审员  白根儿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