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西民一终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08-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宏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西民一终字第1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宏斌,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银桥乳品公司职员,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常宁镇木家村。委托代理人张立峰,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仵娇,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东郊五环集团家属院节约坊小区**楼**号。上诉人南宏斌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宏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峰、被上诉人仵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南宏斌、仵娇于200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南某。双方婚后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及与双方父母的相处问题而发生矛盾,南洪斌曾于2007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调解后两人和好。2008年春节期间双方再次因经济问题而发生矛盾,双方互不信任,南宏斌遂离家在外居住,并向提起此次诉讼,再次要求与仵娇离婚。庭审中仵娇表示其与南宏斌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因此不同意离婚,南宏斌则坚持自己诉讼请求,两人各执已见,致调解未果。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宏斌、仵娇婚后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种种原因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均应各自反省自己在处理家庭关系中的不当之处和自身缺点错误,对对方多些理解包容,珍惜现有夫妻感情,那么矛盾误会自会逐渐化解,和睦幸福的家庭定会天长地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宏斌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150元本院予以退付。宣判后,南宏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吵闹,矛盾不断;双方曾因离婚纠纷诉讼致法院,被驳回后,无法和好,矛盾依然深厚;仵娇曾因离婚将其打伤,并且到其单位闹事,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南宏斌与仵娇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相互谦让、相互体谅、相互包容,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珍惜双方已建立起的感情。现南宏斌要求离婚,仵娇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愿意进一步改善夫妻关系,南宏斌亦未举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就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据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南宏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国强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姜亦君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