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08-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龙与被告张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张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3289号原告徐龙,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千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玲,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告徐龙与被告张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龙之委托代理人袁建海、被告张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龙诉称,2008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起诉,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被告张淑玲辩称,借款15万元属实,同意还款,但目前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徐龙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张淑玲,2008年1月16日”。2008年12月3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上述事实,有欠条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据作为凭证,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偿还原告该笔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 卫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