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535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武穴市横岗矿产联合公司与朱根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横岗矿产联合公司,朱根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351号原告:武穴市横岗矿产联合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仕勋。委托代理人:邹美雅。被告:朱根林。委托代理人:王遵义、许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横岗矿产联合公司诉被告朱根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1月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原告预交诉讼费2582元,原告在接到通知后申请缓交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提出缓交申请,但其未在缓交期届满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