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369-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付成华与葛玉樑、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成华;葛玉樑;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369-1号原告付成华,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委托代理人夏祥钢,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妮娜,职业同上。被告葛玉樑,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本市,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晓亮,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代表人何永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实,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大川,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成华诉被告葛玉樑、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马恩洲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