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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关建强与张辉、贾淑琴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建强,张辉,贾淑琴,张静,张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关建强,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关华身,男,汉族,1943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张辉,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系马王中学教师。被告贾淑琴,女,汉族,1951年2月4日出生,现住西安币长安区。被告张静,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张鹏,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贾淑琴,女,汉族,1951年2月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牛角村北新街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建强与被告张辉、贾淑琴、张静、张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建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联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