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下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08-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姚斌抢劫罪,姚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斌。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曾清、陈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斌犯抢劫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斌、辩护人曾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斌在本市上城区黄醋园6号1单元3楼平台,拳击被害人罗某头部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大声呼救,被告人姚斌逃离现场。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斌在本市下城区青春坊14幢西北角,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得被害人杨某的背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50元等物。同年8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姚斌在本市下城区仙林苑20幢4单元门口,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得被害人马某的苹果牌8G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466元)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后某被害人马某要求赎回手机,被告人姚斌以捡得的周小爽的身份证在本市农业银行湖滨支行办理了卡号为×××7418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一张,让被害人汇款2500元。同年8月27日,被告人姚斌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姚斌主动交代了前二次抢劫犯罪事实,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杨某、罗某的陈述,证人牛某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调取物��清单、农业银行办卡申请表复印件、监控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手机短信照片、收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斌实施第一起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斌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二起抢劫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姚斌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虹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人民陪审员 宁洪恩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麟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