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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宇锋物资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怡中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宇锋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县怡中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751号原告:绍兴县宇锋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水。委托代理人:章关兴。委托代理人:胡丹凤。被告:绍兴县怡中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关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宇锋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怡中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宇锋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35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