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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08-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大东南包装塑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大东南包装塑料有限公司,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376号原告:杭州萧山大东南包装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柏兴。委托代理人:陈永铭。被告: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大东南包装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申请缓交期间过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再次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