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商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与建德市××电器工具制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服饰有限公司,建德市××电器工具制造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商初字第157-1号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建德市××电器工具制造厂,住所地:建德市××××号。负责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电器工具制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建德市××电器工具制造厂的财产,限额在5.5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建德市××电器工具制造厂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5.5万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益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缪诗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