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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桐商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与建德市××电器工具制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服饰有限公司,建德市××电器工具制造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商初字第157-1号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建德市××电器工具制造厂,住所地:建德市××××号。负责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电器工具制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建德市××电器工具制造厂的财产,限额在5.5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建德市××电器工具制造厂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5.5万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益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缪诗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