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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嘉刑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8-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健龙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健龙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嘉刑执字第401号罪犯王健龙。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海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健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7)嘉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嘉兴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健龙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健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即减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零十一天(刑期自2007年1月7日起至2008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林审 判 员  胡永强代理审判员  沈宏宇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