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822号原告:王某。被告:尚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10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登记次日即××××年××月24日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次找寻,均无着落。原告于200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再次寻找无法找到。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3、嘉善县魏塘镇城东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在××××年××月份登记结婚,登记后尚某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4、(2004)善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于2004年11月26日撤回起诉。被告尚某没有提出答辩及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4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于同年11月26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讼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但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己经破裂。因被告结婚后不久即离家出走,至今已五年多,仍下落不明。可见原、被告未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可认定夫妻感情己经破裂,应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俞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