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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科美电化铝制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汇德丰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科美电化铝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汇德丰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407号原告:绍兴县科美电化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清闲。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委托代理人:沈建红。被告:绍兴县汇德丰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科美电化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汇德丰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科美电化铝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科美电化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汇德丰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9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