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菏开商初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怀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与陈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菏开商初字第499-1号原告张怀峰,职工。原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法定代表人贾祥轩,局长。被告陈勇,市民。本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菏开民初字第4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勇所有的车架号为LDC933L2880747754的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沙 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