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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5470号

裁判日期: 2008-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470号原告:马某。被告:李某。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